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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为农产品包装标识立规矩
时间:2007-02-01 09:16:06
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的单位或个人经营的"三无"家产品将退出市场

  12月5日,记者从牡丹江市农委获悉,随着国家《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施行,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经营的没有商标、厂家、厂址的农产品,即将退出市场。

    为进一步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农业部颁布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农产品指的是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动物、植物、微生物等,也就是市民的“菜篮子”、“米袋子”里的各类蔬菜、鸡、鸭、鱼及食用菌等。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管理办法还规定,对于不须包装销售的农产品,至少应当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信息,可以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方式做标识。

    牡丹江市农委相关人士表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不仅方便了消费者选购,还将有助于政府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追查农药残留蔬菜的责任单位和事故源头,对于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仅不能销售,还将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处罚,但对于农民在集贸市场上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可不实行有关规定,正常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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